東莞偵探偵查-申請調取涉案材料遭拒,北京一律師提起行政訴訟,調查取證權如何落實?
東莞市發改局在征詢了第三方意見之后作出回應,指出第三方認為該材料含有商業機密及個人隱私信息,因此表示反對公開。基于此,發改局最終決定不對外提供該材料。
緊接著,任東杰提起了行政復議程序。東莞市政府經過審查,認定申請人提出的復議理由不夠充分,因此決定不予采納。
去年12月16日,任東杰向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以及東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訴訟。到了今年1月8日,他得到了通知東莞情人取證調查,該案件將在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進行訴前的調解程序。
1月16日,紅星新聞取得了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的聯系,該局的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尚無法透露任何相關信息。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一名職員透露,目前案件已經告知被告準備答辯所需文件,而法官將依照雙方意愿來決定是否進行調解以及后續的處理步驟。
我國法律規定了辯護律師進行偵查的兩種途徑:自我偵查和提出申請的偵查。在此之前,已有案例表明,律師在收集證據方面面臨著實施困難以及救濟途徑不足的問題。
蘇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吳俊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的采訪時提出,有必要啟用《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的第二款規定,強調律師普遍享有的調查取證權利,并以此為契機,對司法資源的分配進行優化,從而提高法律服務的整體效率。
律師代理案件
調取所需證據被拒
去年,任東杰受托處理了東莞觀音山森林公園的一起爭議案件。該案涉及東莞市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有限公司與東莞市樟木頭鎮人民政府,爭議焦點在于鎮政府向余某和羅某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文件是否合規。
在處理代理案件時,一份至關重要的文件便是《樟木頭鎮石新社區森林資源概況及觀音山森林公園情況》及其相關附件。去年7月15日,任東杰憑借《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以及律師執業證書,向東莞市發改局正式申請調取該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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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
東莞市發改局首先作出回應,指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可能牽涉到第三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必須事先征詢第三方的意見。
去年8月7日,該局發布的《告知書》透露,任東杰所申請公開的資料,系發改局以訴訟參與者的角色,從樟木頭鎮石新社區居委會搜集,用以訴訟中的證據支撐。居委會僅同意將此資料提交至法院,作為案件證據使用,并未對發改局提供該資料給其他單位或用于其他目的給予授權或同意。居委會考慮到該資料涉及社區的商業機密以及居民的個人隱私,因此不傾向于將資料提供給發改局。
去年9月27日,任東杰向東莞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的申請,他要求該市發展和改革局執行其法定義務,并依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的資料。
在去年的11月28日,東莞市市政府發布了一份《行政復議決定書》,明確否決了相關行政復議的申請。
東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
東莞市市政府指出,依據《行政訴訟法》和《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受托的律師在案件需求的基礎上,享有向相關機構或個人查詢與處理法律事務相關信息的權利。然而,相關機構或個人亦有權拒絕律師對涉及國家機密、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的證據進行自行搜集。一旦這些證據與律師所負責的案件存在關聯,律師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協助調取。在本案中,申請人作為辯護律師,親自前往被申請人所在地搜集了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已作為證據在行政訴訟中提交給法庭,并由申請人的授權代表在庭審中進行過核實。在被申請人詢問資料制作方石新社區居民委員會時,居委會提出該資料包含了社區的商業機密以及成員的個人隱私,因此拒絕提供。申請人發出《通知》,向律師事務所透露了相關事宜,并明確表示將不提供相關服務,這一做法是恰當的。申請人已經盡到了自己的責任。
律師已提出行政訴訟
法院稱將按雙方意愿決定是否調解
去年12月16日,任東杰向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及東莞市人民政府發起了行政訴訟。起訴狀中指出,原告從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獲取相關資料,所行使的是律師依據法律所享有的自行調查取證權限,而非《行政訴訟法》中“原告或第三人”向法院申請取證的權利,亦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授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請求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發改局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征求石新社區居委會意見,其做法在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且其決定不向原告提供相關資料,這一行為與《行政訴訟法》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不符。
任東杰強調,律師享有獨立搜集證據的權力,他們申請信息公開是出于代理案件的合理需求,此行為有法律支撐,故不應無端擴大對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保護的范圍。當所獲取的信息與案件事實直接相關時,相關材料便不屬于需要保密的信息范疇。
今年1月8日,任東杰得知了這一信息,案件將在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進行訴前調解程序。
1月16日,紅星新聞與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取得聯系,旨在了解關于此前拒絕任東杰調取資料事宜及應對其訴訟的具體情況。然而,一位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尚無法透露任何相關信息。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透露,該案已向被告傳達了準備答辯材料的指示,隨后,法官將依據雙方意愿來決定是否進行調解以及后續的處理步驟。
多起案例
對于律師調查權的認定不一
紅星新聞的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上搜索有關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案例時,發現了一個發生在2019年的河南濟源案例。在該案例中,原告的律師黨某代表一位當事人處理喪葬費、撫恤金以及養老保險剩余返還款項被他人冒領的問題,需要向濟源市人社局核實款項的領取情況。然而,當黨某向人社局提出調查取證申請時,人社局以黨某未能提供法院簽發的律師調查令為由,駁回了他的申請。
濟源市人社局表示,當事人所提調查請求并不在其職責范圍之內,且此請求有可能導致個人信息泄露。另外,人社局指出,《律師法》中的相關規定并非對包括行政機關在內的相關單位或個人具有強制約束力。對于該局而言,并無法律義務去協助進行這項調查。
濟源市人民法院指出,依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享有自行搜集證據的權力。當律師依法向政府部門搜集證據時,政府部門有責任予以協助。若政府部門無合理理由拒絕配合,即構成行政上的不作為行為。
法院最終判定,濟源市人社局所提出的黨某申請調查可能引發信息泄露的辯解缺乏依據。依據《律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條文,律師有保密職責,一旦發生泄密情況,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人社局拒絕律師調查取證申請的做法違反了法律規定。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南寧市,有一宗事件發生,律師受當事人之托前往派出所,希望獲取相關人員戶籍信息的證明資料,卻遭到了拒絕。面對這一情況,該律師隨后對派出所提起了行政訴訟。
法院在一審中裁定指出,協助律師進行調查取證是每位公民和各類組織應盡的責任,這不構成行政行為。派出所是否協助調查,對受委托律師的權利與義務并無實質性影響,而律師所提起的訴訟內容并不在法院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內,因此裁定駁回了律師的起訴。
案件經過上訴,二審法院依舊堅持觀點,即律師向派出所請求提供涉案信息的根本目的,等同于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向派出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法院維持了一審的判決,認定律師不具備作為原告的法定資格。
專家“應激活《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重申律師一般性調查取證權”
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教授和博士生導師,在其文章中提到,律師在行使調查權時,主要有兩種方式:自行調查和向法院申請調查,這兩種方式相輔相成,不可或缺。然而,根據司法實踐,這兩種調查方法存在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比如,律師在自行調查時,往往面臨被調查單位或個人拒絕的情況。在法律層面上,若被調查的個人或機構對辯護律師的調查要求予以拒絕,他們不會因此遭受任何不利的法律影響。
蘇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吳俊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的采訪時指出,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是其法律規定的權利。若律師無法進行證據的調查與搜集,便無法完成其代理與辯護的職責。我國法律對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有明確規定,這既涵蓋了向有權機關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也包括了律師自行獲取證據的權力。《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明確指出,律師在處理案件時,若案情需求,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其搜集、調取相關證據,亦或請求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第二款則進一步規定,律師若需自行調查取證,憑借律師執業證書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證明,便有權向相關單位或個人查詢與所承辦法律事務相關的情況。在司法操作過程中,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利長期未能得到有效保障。針對這一問題,有必要激活《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的第二款內容,明確重申律師所享有的普遍調查取證權利,從而有助于進一步改善司法資源的分配,提高法律服務的整體效率。針對侵犯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情況,首先,司法行政機構與律師行業組織應積極維護律師權益東莞市正規調查取證公司,檢察機關則需履行監督職責;其次,在修訂律師法和訴訟法的過程中,應進一步細化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實施條件和救濟途徑。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的主任付建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的采訪時指出,行政機關應當構建一套標準化的信息公開與證據提取機制,具體規定哪些信息可以無須經審批直接提供給律師,哪些信息則需經過相應的審批流程。此外,還應精簡那些不必要的復雜程序東莞偵探偵查-申請調取涉案材料遭拒,北京一律師提起行政訴訟,調查取證權如何落實?,以提升行政效率。
付建指出,依據《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明文規定,律師在自行調查取證時若其權利受到侵犯,理應由律師本人向相關機構提出投訴或采取法律行動。然而,在特定情形下,若律師的調查取證行為與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連,并且當事人因律師未能獲取關鍵證據而遭受實質性損害,那么當事人也有權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吳陽 實習生 張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