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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正規調查取證-中國證券監管委員會(Dongguan Qinshang Qinshang optoelectronics Co.,Ltd.

發布時間:2025-03-12 12:20:57 點擊量:

[2018]第73號

黨:昆珊Qinshang Optoelectronics Co.,Ltd。(以下稱為Qinshang Co.,Ltd。),地址:廣東省東瓜城。

Li Xuliang,男性,出生于1966年9月,Qinshang Co.,Ltd。的實際控制者,地址:廣東省東圭市。

Hu Xuanhe,男性,出生于1978年11月,是Qinshang Group的副總裁,Qinshang Group是Qinshang Co.,Ltd。的最大股東,還曾擔任Qinshang Co.,Ltd. Ltd. Lt.的投資總監。地址:江西省上的香格勞市。

男性陳港(Chen Yonghong)出生于1966年7月,曾是Qinshang Co.,Ltd。的董事長兼總經理,地址:深圳市Luohu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稱為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我們的協會調查Qinshang股份的非法和不規則信息案件,并將黨派享有的非法,理由,基礎和權利的上述當事方告知上述當事方。以上所有各方都提交了陳述和辯護意見。應當事方的要求,我將根據法律舉行聽證會,并聽取當事方的陳述和辯護。該案現已調查,嘗試和審查。

發現相關方具有以下非法事實:

After preliminary communication and negotiation, on September 30, 2016, Qinshang Co., Ltd. and Chengdu Gundam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hengdu Gundam) signed the "Letter of Intent to Acquisition and Inves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Letter of Intent to Intent to Acquisition and Investor"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Letter of Intent to意圖的意圖”)為獲得成都第7號中學實驗學校(以下稱為成都7號中學)。經過李Xuliang的批準東莞婚外情公司,Hu Xuange簽署了“第16封意向信”,并在Qinshang Co.,priniment of Prelimed the Prelim extertim extertim extertim extertim extertim exprentimed pretim exprentim exprentim exprentim exprentime the Prelim explentime sectim segn中簽署了“第16封信”。成都第7交易的交易方法,績效承諾,績效補償,有效期等。

根據《證券法》第67條第27條的規定,第31條第31款,“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規”第1款,Qinshang Co.,Ltd。應立即簽署其信息披露義務并履行其信息披露義務并在簽署“意圖收購和投資的信”后立即公布它們。但是東莞證據調查公司,Qinshang Co.,Ltd.并未及時披露它,并在2017年2月17日簽署了“收購和投資的意向書”(以下簡稱“以下簡稱16年意向的意向書”),這基本上與目的的目的是“目的的目的”的主要內容。意向書由Chen Yonghong簽署,并用Qinshang Co.,Ltd。Qinshang Co.,Ltd.的官方印章蓋章。僅在4月22日透露,它于2月17日與成都Gundam簽署了“ 17年意向書”。

以上事實通過查詢記錄,相關公告,相關的“收購和投資意向書”,工業和商業材料證明,足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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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Qinshang Co.,Ltd。未能及時披露信息,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第67條的規定和“有關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法規”的第31條,構成了證券法第193條所述的情況。作為Qinshang Co.,Ltd.的實際控制者,Li Xuliang的行為構成了《證券法》第193條第3款所述的情況。胡世尼(Hu Xuanhe)參與了對成都7號中學的計劃,實施和決策的整個過程,并于2016年9月30日簽署了“ 16年意圖信”,并在Qinshang Co.,Ltd.的官方印章中加蓋了Qinshang Co. ltde Con. lt.的非法信息的官方印章,是Qinshang Co.的非法信息。 Chen Yonghong主要負責Qinshang Co.,Ltd。的生產和運營以及日常行政工作,其他直接負責Qinshang Co.,Ltd的非法信息披露。

各方發表了以下陳述和辯護意見:

首先,截至2016年9月30日,簽署了“ 16年意向書”,胡新罕負責收購成都7號中學。 Hu Xuanhe只是Qinshang Co. Ltd.的普通雇員,不是Qinshang Co.,Ltd。的財務總監,他也沒有擔任高級管理職位,無法代表Qinshang Co.,Ltd。此外,Hu Xuange沒有通知Qinshang Co.,Ltd。,該公司是其董事會,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 Qinshang Co.,Ltd。和相關人員不知道相關信息,也沒有披露的可能性。

其次,Li Xuliang提出,盡管Hu Xuan向他報告了有關事項,但他只掌握了方向性,沒有參加特定的工作。他還認為,意向書不是正式合同,也沒有確定收購,也不需要披露。違反法律法規的原因是,它不是故意隱藏的,也不需要指示他人采取行動。根據《證券法》第193條第3款,不應受到懲罰,罰款60萬元超過了《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第193條規定的罰款限制,這是該法律申請的錯誤。

第三,陳港認為他不知道16年的意向書,意向書并不是Qinshang Co.,Ltd。的真正意圖,并且他履行了根據法律披露簽署的“ 17年意向書”的義務。

第四,胡新罕指出,他不是Qinshang Co.,Ltd。的董事,主管或高級管理人員,也不是他履行財務總監的職責,也不屬于適用的證券市場禁令措施的主題。

審查后,我不會采用上述陳述和辯護意見。具體原因如下:

關于當事方的說法,即16年意向書不能代表Qinshang的股份,Qinshang股票及其管理不知道它,并且無法透露它,但不接受以下原因:首先,在案件中,Hu Xuan和另一方主要負責Qinshang股票的投資和融資業務,并負責收購7號界限。根據Li Xuliang的指示和批準,促進了總體采集活動。作為回應,相關政黨在辯護中還表示,“ Qinshang Co.,Ltd。收購成都7號中學...最后,Hu Xuanhe和Chengdu Gundam達到了“收購投資信”,于2016年9月30日簽署了“收購投資信”,以及“ Hu Xuanhe的收購”負責Chengdu nighte of Chengdu。可以看出,Qinshang Co.,Ltd。知道獲得成都7號中學的收購,并承認Hu Xuanhe的行為是一種專業行為。其次,在第16封意向書簽署之前東莞正規調查取證-中國證券監管委員會(Dongguan Qinshang Qinshang optoelectronics Co.,Ltd.,胡徐(Hu Xuan)和李Xuliang報告了相關情況,詢問了如何促進收購項目,并與他溝通了收購價和交易結構。在此基礎上,Hu Xuanhe通過Qinshang Co.,Ltd.開始了印刷過程。密封了“ 16年意向書”。在簽署了16年的意向書后,胡新人和李Xuliang報道。關于相關情況,李Xuliang也認可了胡恩,并將其報告給了他。因此,根據《證券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第31條,第31款,“關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法規”第1款,在簽署“ 16年意向書”之后,相關事項構成了應披露的重大事件,而Qinshang則應及時地披露它們。

關于Li Xuliang的說法,即它不構成指示一家上市公司從事非法信息披露行為及其應用和法律的應用,它將不會基于以下原因來采用:首先,作為Qinshang Co.,Ltd.,Li Xuliang的實際控制者,li Xuliang未能迅速地將Qinshang Co.,Ltd. 30年的典范。 18,“確定信息披露的行政責任規則非法行為的規則”(中國證券監管委員會公告[2011]第11號)第2款,實際控制者隱瞞了應披露或不通知的信息,應視為應披露的信息,并應將其視為指示“列為股份的股份或股份的股東”。披露債務人進行前兩項非法行為“如《證券法》第3款第193條所述。其次,根據《證券法》第33條第3款的規定,應按照本條第一條段的規定對李Xuliang的行為進行懲罰。 The first paragraph clearly stipulates that "if the issuer, listed company or othe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bligor fails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or the information disclosed has false records, misleading statements or major omissions, he shall be ordered to correct the situation, give a warning, and impose a fine of not less than RMB 300,000 and not more than RMB 600,000. The directly responsible supervisor and other directly responsible persons are鑒于警告,罰款不少于300,000元人民幣,不超過300,000元人民幣。”此規定中的“罰款不少于300,000元人民幣300,000元,不超過300,000元人民幣”的情況僅適用于“直接負責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實際控制者的李Xuliang不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施加懲罰,罰款不少于600,000元人民幣沒有錯。

關于Chen Yonghong的辯護,未采用以下原因:首先,作為Qinshang Co.,Ltd.的董事長,Chen Yonghong應確保Qinshang Co.,Ltd。有限公司履行根據法律履行其信息披露義務,并且不知道該案件涉及案件的收購涉及允許的理由無關緊要。其次,即使他在2016年9月30日簽署了“ 16年意向書”后并沒有迅速了解相關情況,但他得知Qinshang Co.,Ltd。和Chengdu第7號中學簽署了“ 17年意向書”,該書在2017年2月17日的最新時間應在2017年2月17日結束,并在Qinshang Co.,Ltdd. 7 Middle nodile distrim and Chengd.,Chengd. Noide and Chengdu sign。根據法規及時履行義務,但他沒有按照法律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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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胡世漢的辯護意見,基于以下原因沒有接受:作為Qinshang Co.,Ltd。的投資總監以及所涉及的收購事項的具體人員,Hu Xuanhe參與了全面的收購,實施和決策的整個過程,并簽署了QENEN NOPENT MIDDICER,并簽署了“ 16年的Quins and Quins of Quint of” 16年的Quins and Qin 30 and Qin and Qin 30 and Qin and Qin and Qin 30 and Qin and Qin and Qin and Quins and Sein 6 9月30日“ Co.,Ltd。他的行為與Qinshang Co.,Ltd.非法法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該法案未能及時披露信息。他可以被確定為直接負責《非法行為》的主管。

根據當事方非法行為的事實,性質,環境和社會傷害,我將決定:

1。根據《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的規定:Qinshang Co.,Ltd.應命令糾正情況,發出警告并罰款60萬元; Hu Xuanhe應警告,罰款30萬元; Chen Yonghong應警告,罰款100,000元。

2。根據第193條第1款和《證券法》第3款的規定,將向李Xuliang發出警告,并將罰款60萬元。

上述當事方應在收到本罰款決定之日起15天內將罰款轉移給中國證券監管委員會(財務匯款帳戶)。該銀行應開設一個帳戶:Citic Bank總部分支機構,帳號:70000162,應直接移交給國家財政部)。當事方還應將其名稱的付款憑證副本提交給中國證券監管委員會提交申請。如果當事方對此罰款決定不滿意,則可以在收到該罰款決定之日起60天內向中國證券監管委員會申請行政重新審議,或者他們可以在收到該罰款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重新考慮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會被暫停。

中國證券監管委員會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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