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偵探網-【以案釋法】:既收集有罪證據,又收集無罪證據,背后有何深意?
編者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正式實施至今已過半載。深入學習、廣泛宣傳以及切實執行監察法,這不僅是各級紀檢監察機構肩負的核心使命,更是對紀檢監察干部忠誠于職守、廉潔自律、高效履職的明確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了《案例解讀監察法》這一系列報道,它綜合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過去半年里學習法律、運用法律的實際經驗。該系列報道采用了“案例+分析+點評”的形式,通過具體案例來闡釋法律,旨在幫助大家更深入地理解和執行監察法。
【案例】
某縣紀委監察委依照規定,對糧食局副局長A某涉嫌的重大違紀違法行為,啟動了立案審查的調查程序。A某透露,自2006年到2017年,他多次接受B某所贈的款項。他們之間的關系頗為緊密,送禮的方式也相對固定。每逢春節、五一、十一等節假日,B某都會到A某家中拜訪。每次拜訪,B某都會送給A某5萬元現金。這樣算下來,每年就是15萬元,12年累計達180萬元。除此之外,還有幾次,在A某前往香港或美國之前,B某分別送給他5萬港幣和2萬美元。而在A某女兒結婚之際,B某又送上了10萬元現金以及一塊名牌手表。B某對這一問題也進行了相應的說明,雙方所說明的內容完全一致,涉及收送錢款的時間和金額都相同,而且根據法律規定在A某的住所進行了搜查,確實找到了數百萬元現金以及一些貴重物品。
據此,調查組計劃確認此問題,并依照規定將其移交給案件審理部門處理。審理人員在仔細審閱案卷后,發現A某的女兒在陳述其他事項時提及,她在北京求學期間,2008年國慶節期間,A某始終陪伴她游玩。鑒于此,審理人員懷疑A某在2008年國慶節期間接受B某現金的行為可能存在疑點,因此建議調查組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經調查組核實相關航班資料,確認2008年國慶節時,A某并未身處該縣,而是身處北京,因此無法滿足接受B某現金的條件。然而,在其他節假日期間,如春節、五一和國慶,A某確實一直在該縣,并且每次都接受了B某的5萬元現金。針對這一狀況,A某闡述道,他確實接受了B某的200余萬元現金以及一些貴重物品,在之前交代問題時,他內心感到不安,情緒也頗為緊張,因此忘記了2008年曾前往北京的經歷;現在,在組織的提醒下,他才回想起了這一情況。B某則表示,他確實贈予了A某200余萬元現金及一些貴重物品,他原本以為組織已經掌握了所有問題,他記得自己每年都會送出三次現金,但對于2008年國慶節那次的具體送款場景,他的記憶已經變得模糊東莞偵探網-【以案釋法】:既收集有罪證據,又收集無罪證據,背后有何深意?東莞私人調查事務所,一切以組織的調查結果為準。
案件審理機構對A某涉及的問題進行了嚴格審查,認定其收受了B某給予的185萬元人民幣、5萬元港幣以及2萬美元。對于2008年國慶期間收受的5萬元現金,因存在爭議東莞調查取證,未予計入。同時,結合對A某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調查結果,該機構依照程序提交審議,并最終依據紀律和法律作出了相應的定性和處理決定。
【解讀】
監察法第四十條第一款明確指出,對于涉及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事件,監察機關需開展調查,搜集相關證據以確認被調查者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及其嚴重程度,進而查清違法事實,并構建出相互佐證、結構完整且穩定的證據鏈條。上述規定,是對紀委監委在調查取證環節所應遵循的具體要求的體現。在辦案過程中,紀委監委的首要任務是進行深入的調查取證。這一環節需持續搜集證據,揭示事實真相,精確判斷案件性質,并公正地追究相關責任。調查取證不僅關系到紀委監委認定的事實是否經得起推敲,更關乎對被調查者后續處理的正確性,故而必須嚴謹操作,極為謹慎。調查所得的資料必須經受審理機構、公訴部門、審判機關的嚴格審查,以及歷史與人民的檢驗。若證據不夠堅實、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夠全面,則可能導致檢察機關要求補充調查,從而影響懲治腐敗的效率;嚴重時,司法機關可能將其視為非法證據而排除,進而影響案件的判決與量刑;尤其是若因證據問題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或引發嚴重后果,甚至可能需要國家進行賠償。因此,紀委監委必須具備強烈的證據觀念,并且這種觀念必須是合法且全面的;調查部門需持有合法且全面的證據觀念,而承擔審查和監督職責的審理部門,其證據觀念的合法性和全面性尤為重要,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確保案件的質量與成效。
在本案例中,調查部門在針對A某涉嫌接受B某賄賂的事實進行取證時,僅側重于搜集能夠證明A某有罪的證據,卻忽略了搜集能夠證明其無罪或罪行較輕的證據;他們全神貫注于搜集對調查結論有利的證據,卻未關注到對被調查者有利的證據。直至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審理人員對證據進行了細致審查,從有罪與無罪兩個維度進行審視,這才避免了證據存在缺陷,消除了潛在風險,從而保障了案件審理的公正性。若審理機構未能嚴守關卡,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公訴方或審判方很可能會提出質疑,從而使得調查部門面臨更加被動的局面。實際上,在調查過程中,既要搜集有助于案件認定的證據,也要搜集對被調查者有利的證據,這兩者要求相互一致,辯證統一,均需符合“構建相互印證、穩固完整的證據鏈”的標準。認定問題的依據,若調查終結后仍有助被調查者的證據浮現,這表明該問題的證據鏈存在不完整性,或許表面看似完整實則經不起深入檢驗,穩定性不足;唯有當所有有利于調查結論和被調查者的證據均被徹底挖掘,且已達到“合理懷疑排除”的標準,方能確認該問題的證據真正實現了“相互印證、完整且穩定”的證據鏈狀態。
——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解讀》